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省級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省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4年12月 27日
浙江省省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
(試行)
一、總則
(一)為加強省級應急救援隊伍建設,規范省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發揮省級救援隊伍的示范、引領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省級應急救援隊伍(以下簡稱“省級隊伍”)是指滿足省級隊伍建設標準,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正式命名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
(三)省級隊伍保持原有管理體制不變,相關主管部門(單位)根據職責,負責省級隊伍的日常建設和管理,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指導省級隊伍建設,協調調動省級隊伍參加應急搶險救援。
(四)省級隊伍主要承擔以下任務:
1.參與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為主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2.配合做好重大活動、重要時段、重點區域的應急服務與保障工作;
3.積極參加本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應急演練與技能競賽;
4.積極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宣教、培訓等相關工作;
5.完成省應急管理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隊伍遴選
(五)根據全省應急救援力量體系規劃和布局,省級隊伍實行動態管理。省級隊伍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
2.依法登記、注冊或具備相關應急搶險救援能力的單位或者組織;
3.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層黨組織和黨建工作制度;
4.按照隊伍專業類別,規范配置開展重特大災害事故救援所需裝備器材,具備專業技能;
5.有固定的辦公活動場地和應急救援訓練基地或與滿足相關條件的應急救援訓練基地簽訂使用協議,并定期開展應急救援訓練;
6.隊伍組織架構完整,專業隊伍核心隊員不少于30人,社會應急力量核心隊員不少于50人,核心隊員應經過專業培訓依法取得相應類別應急救援專業技能(術)培訓合格證書、應急救援專業資格證書;
7.隊伍機動范圍覆蓋全省,具備抵達災害事故現場后獨立運行保障72小時的能力;
(六)省級隊伍遴選按照申報推薦、審核評定、命名公布等程序執行。
1.申報推薦。符合省級隊伍基本條件的隊伍按照自愿原則,向其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其上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設區市應急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后向省應急管理廳推薦。
2.審核評定。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申請報告后,按照好中選優原則,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組織人員采取資料核查、實地查勘、實兵拉動等方式對隊伍建設、制度落實、預案管理、救援救災、訓練演練、裝備器材配置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納入省級隊伍。
3.公布命名。通過審核評定的隊伍,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等聯合發文公布。
(七)省級隊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級隊伍資格。
1.不執行救援任務,或執行救援任務不堅決、不服從指揮調度,經指出不予整改的;
2.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責任事故的;
3.給應急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不符合省級隊伍基本條件的;
5.隊伍年度考核不合格,且整改落實不到位的;
6.隊伍注銷或解散的;
7.其他情況。
三、指揮調動
(八)省應急管理廳負責統一指揮調度省級隊伍參與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
省級隊伍同時接受駐地應急管理部門、本行業主管部門(單位)指揮調度,執行相關搶險救援任務,并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備。
省級隊伍跨市參與協作區內救援任務的,報駐地應急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備;參與其他跨區域救援任務的,需經省應急管理廳批準同意,下達調動指令。
(九)省應急管理廳根據災害事故救援需要,向省級隊伍下達調動指令,同時抄告隊伍所在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省級隊伍接到指令后,應迅速集結隊伍趕赴現場,并將出動人員、裝備物資、交通工具及行進路線等情況報告省應急管理廳。
四、救援行動
(十)省級隊伍應在規定時間內抵達災害事故現場,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現場人員管理、交通管控、信息發布等各項管理規定,并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十一)省級隊伍應當明確現場救援指揮員,指揮員負責救援隊伍的行動管理,對本隊伍的行動安全全權負責。領受任務后,指揮員應結合隊伍實際,制定救援方案、應急預案,明確隊伍編成、任務分工、指揮協同、通信聯絡、戰勤保障等具體措施內容,在確保隊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學、有效地實施救援。
(十二)救援任務結束后,省級隊伍根據現場指揮機構指令停止救援行動,清點人員,整理裝備器材,做好任務移交;經現場指揮機構同意后有序撤離。隊伍歸建后做好救援總結,將相關文字、影像資料等整理歸檔。
五、隊伍管理
(十三)省級隊伍應建立隊伍內部管理考核機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規范隊伍人員、裝備物資管理,定期開展培訓演練。
(十四)省級隊伍要嚴守保密紀律,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發布與參與災害事故救援處置工作有關的圖片、文字、音像等各類信息。不得以省級隊伍名義開展搶險救援、應急演練活動之外的其他活動。
(十五)省級隊伍應制定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程序,建立隊長帶班和24小時值班備勤制度,在汛期、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等重點時段,或啟動應急響應期間,應加強值班備勤和應急準備,按要求前置備勤力量。
(十六)省級隊伍每年3月底前應通過平臺更新隊伍人員、裝備器材物資等基本信息情況;隊伍駐地、隊伍負責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調整或變更應當及時更新。
(十七)省級隊伍實行隊長年度述職和隊伍年度考核制度,對黨建工作、日常管理、訓練演練、技能水平、資金使用、工作績效等方面進行考核,結果設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
六、隊伍保障
(十八)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依據年度考核結果對省級隊伍給予支持。
(十九)省級隊伍應當依法為本隊伍參加搶險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參加搶險救援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享受表彰、醫療、工傷、撫恤等待遇。
(二十)省級隊伍采取自我保障和協同保障相結合的方式參加應急搶險救援行動。搶險救援初期以省級隊伍自我保障為主。事發地現場指揮機構或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省級隊伍需求和搶險救援實際,協調解決省級隊伍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救援物資補給。
七、附則
(二十一)省級應急救援隊伍除執行本辦法外,還應執行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二十二)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