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政策解讀(音頻版)
一、制定背景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浙江省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及《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實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全面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為規范全省應急管理部門合法、準確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依法行政執法水平,我廳結合部分法律法規的立改廢釋情況以及應急管理部最新印發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2022年印發的《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進行了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形成《浙江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43部法律法規規章(法律2部、行政法規6部、部門規章31部,浙江省地方性法規1部、地方政府規章3部),同時參照應急管理部最新印發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本《細則》。
三、主要內容
本《細則》分為三個部分,分別為總則、裁量細則和附則,具體內容如下:
(一)第一部分為總則。明確本《細則》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概念定義、檔次劃分、適用原則等。本《細則》用于規范“罰款”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處罰裁量基準由低到高劃分為二至四個處罰檔次,在實施處罰時應當綜合考量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
(二)第二部分為裁量細則。對涉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突發事件、生產安全事故等277項違法行為進行細化裁量,以《浙江省應急管理系統行政執法事項目錄(2024年版)》(以下簡稱《事項目錄》)所列明的事項為主要排序依據(處罰內容不涉及分檔的事項除外),同時增加突發事件應對類4項。裁量細則分為綜合類(92項)、危險化學品類(60項)、煙花爆竹類(53項)、工貿類(8項)、非煤礦山類(27項)、技術服務類(33項)、突發事件應對類(4項)。
(三)第三部分為附則。主要列舉了依法從重、從輕、不予處罰等適用情形、對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四、適用對象
浙江省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以及根據應急管理部門賦權、授權或者委托行使應急管理行政執法權的單位和部門對應急管理違法行為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使用本《細則》。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解讀人:祝葉飛。
聯系電話:0571-8105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