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音頻版)
各市、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
新修訂的《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已經廳黨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4年10月24日
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的管理,充分發揮應急管理專家的咨詢服務和技術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應急管理專家(以下簡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入選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庫的人員。省應急管理廳是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省應急管理廳建立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庫,按照專家技術支撐服務方向,分為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綜合保障和職稱評審等五個類別。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類別中遴選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高級別專家,牽頭組建專家顧問小組,作為提供應急管理專業咨詢和技術支撐的中堅力量。
第四條 省應急管理廳成立專家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家的統籌協調、資格認定、監督管理、綜合評估、聘用解聘,并承擔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專家管理系統”)維護和相關信息審核、更新、發布等工作。
第二章 專家工作職責、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專家工作職責
(一)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領域的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預案等研究、論證和制定修訂工作;
(二)參與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領域的各類專題調研、形勢研判、課題研究、評審論證、應急演練等活動;
(三)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自然災害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及咨詢評估等工作;
(四)參與安全生產執法檢查、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專項督查檢查及項目安全審查、評估、評審、驗收等工作;
(五)為應急指揮體系、預案體系、救援體系及應急管理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支持及決策咨詢服務;
(六)為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領域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及培訓、考試等提供技術支持;
(七)完成省應急管理廳委派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專家基本權利
(一)配合委派單位進入任務現場調查、調閱有關文件或技術資料、參加有關會議及向有關人員了解真實情況;
(二)對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有向應急管理部門反映;
(三)不受他人干預,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獨立自主做出技術審查結論或鑒定意見;
(四)執行委派任務結束后,獲取勞動報酬;
(五)參加相關會議和培訓,并對應急管理工作和專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專家基本義務
(一)遵守本辦法規定,服從主管單位管理,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委派工作任務,及時反饋任務執行情況;
(二)遇有突發事件和其他緊急情況,接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派,按時趕赴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調派;
(三)積極參與市、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委派的工作任務;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行業標準認真執行委派任務,敢于堅持原則,如實反映情況,任務結束后按照要求提供符合相關法規標準的書面意見;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保守服務單位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自覺遵守有關回避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專家選聘
第八條專家選聘的基本條件為:
(一)政治立場堅定,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愛應急管理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自愿從事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等技術支撐服務工作,根據自身技術服務領域,自覺接受省應急管理廳委派的任務;
(二)熟悉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領域等應急管理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技術、行業標準規范,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省內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
(三)原則上應當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相應資歷,并擁有本專業領域10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在精力和時間上能夠正常參加專家活動。
第九條 對業務能力水平非常突出、突發事件處置實踐經驗非常豐富的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職稱、經歷、年齡條件。
第十條專家選聘程序
(一)申報。省應急管理廳發布選聘省級應急管理專家通知,省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業單位(含中央在浙單位)符合條件人員按通知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并報所在單位進行申報。
(二)推薦。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專家申報的基礎上,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地區、本行業、本部門實際進行初審和推薦,在《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推薦表》(附件1)中填寫推薦意見,對專家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確保推薦專家的質量。
(三)審核。省應急管理廳根據有關單位和部門推薦情況,對報名人員資格條件、專業背景、履職能力進行綜合審核,本著好中選優、優中選強的原則確定擬聘任專家名單。
(四)公布。省應急管理廳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后,組織擬聘任專家簽訂《專家承諾書》(附件2),并將專家名單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后,頒發專家聘書。
第十一條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自動解聘。每屆專家庫中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緊缺時,可由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單位)提出建議增補的專家人選,按本辦法經審核、公示后頒發專家聘書,任期與屆內其他專家相同。
第四章專家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專家委派原則
(一)專家的委派堅持“行業對應、專業對口、隨機抽取、激勵擇優、規范有序”的原則。省應急管理廳相關處室(單位)委派專家時一般應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完成,如遇突發緊急任務,須在任務結束后補齊委派手續。
(二)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緊急處置、應急救援或有特殊專業需求等情況需委派專家時,如庫內專家不能滿足需要的,可使用庫外專家。庫外專家原則上應從應急管理部專家、外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省直部門(單位)有關領域專家及中央在浙、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的專業人員中選擇。符合省級應急管理專家條件的,可按程序及時進行增補。
第十三條 專家信息化管理
(一)省應急管理廳建立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系統,通過系統對入庫專家實現數字化管理。
(二)專家管理系統用于登記、查詢、統計和更新專家信息,記錄主要活動和業績,實現專家動態管理、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三)專家管理系統實行分級授權管理,獲授權人員可登錄系統按相應權限進行信息錄入、信息查詢、專家抽取、評價反饋、業務咨詢。
第十四條 有關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所需專家類型、專業、人數、工作時間、單位所在地要求等,在專家管理系統中創建委派任務,按實際需求數量隨機抽取符合專業和技術要求的專家并填寫《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委派單》(附件3)。
第十五條 專家不得以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的身份或名義從事商業活動,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其他與專家工作職責無關的活動。不得印制帶有“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字樣的個人名片,所在單位不得將“省級應急管理專家”作為對外經營性宣傳的內容。
第十六條專家服務評價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處室(單位)對入庫專家實行動態評價管理,結合日常反饋、服務效果、第三方評價結果、不良行為記錄、信訪投訴等情況對專家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省應急管理廳為專家能力提升提供必要的服務保障,適時組織開展線上線下學習培訓、交流研討、專題調研、專題研究、聽取意見建議等交流活動。
第十八條專家經費列入省應急管理廳財政專項預算,專家服務工作按標準發放報酬。
第五章 專家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專家的回避
專家開展技術服務過程中,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務存在下列回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主動回避:
(一)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專家服務的事項與專家所在單位或關聯單位項目等可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可能產生不公正結論的;
(四)服務事項不屬于專家服務領域的;
(五)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形。
服務對象提出回避請求、經專家使用處室(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省應急管理廳建立專家信息檔案和正負面清單制度,激發專家支撐服務保障動力,對專家服務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一)正面清單
1.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有關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救援工作的合理化建議或意見,并被采納的;
2.主動對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建設性意見或建議,并被采納的;
3.被國家、省級有關部門抽調至外地參與事故調查、專項監督檢查等相關技術支撐服務,獲得委托單位肯定的;
4.主動向應急管理部門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經查證屬實的;
5.多次被省應急管理廳或市(縣)應急管理局委派參加相關服務支撐工作,獲得一致好評的;
6.經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二)負面清單
1.不履行專家工作職責、義務,一年內1次及以上無故不接受委派任務,執行任務過程中未按照回避原則主動回避的;
2.違反本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違反職業道德、技術行業標準規范或法律規定,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執行委派任務時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應查未查出相關重大隱患的;
4.違反廉潔紀律,有吃拿卡要等不正當行為或者違反保密規定,泄露與檢查有關的信息或被檢查單位的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5.在執行任務期間,對發現的有關違法行為和安全隱患,不及時按程序如實告知委派單位、監管部門或企業,通過本人或授意他人舉報相關問題,違規獲利的;
6.發現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專家履職全程接受社會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專門渠道,受理相關問題線索舉報,并會同委派處室(單位)對反映的問題線索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二條 省應急管理廳通過專家管理系統,對專家委派、服務評價等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專家在屆內表現優異或符合正面清單條目內容的,優先推薦其參加下一屆專家選聘。專家在屆內存在違反負面清單條目內容的,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認定后,可給予解聘處罰,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依法依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且5年內不得參與全省應急管理系統任何類別專家選聘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工作實際,制定本級專家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7日印發的《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管理辦法》(浙應急指揮〔2020〕172號)同時廢止。
附件:1.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推薦表
2.專家承諾書
3.浙江省省級應急管理專家委派單